- 案情简介 -
某建设企业承包了某建设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业务。承包过程中,该承包单位将泥工等工程违法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包工头。该包工头遂召集10余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完工后,农民工却迟迟收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原来,承包单位与包工头之间就工程款问题结算不清,发生争议,因此导致农民工们的劳动报酬结算受到牵连。农民工们多次找施工单位和包工头讨薪均被双方踢皮球式逃避责任。
虽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已有诸多规定,但实践中农民工所能收集的证据却非常有限。
如何让资金实力更雄厚的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起连带责任是本案的关键。
- 代理思路 -
01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劳动部和社会保险部部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违反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农民工工资的连带清偿责任。作为农民工一方,则需要向法院提交能够充分证明违法分包事实以及施工单位存在未足额结算工程款事实的证据,才能胜诉。
02原因分析
因农民工并不属于施工单位与包工头之间违法分包环节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仅有感性的认知而缺乏直接的证据证明,且对于二者之间工程款如何结算问题更是无从知晓,在此情况下,如果包工头不配合农民工提供相关证据,则农民工起诉被法院驳回的风险非常大。
03解决方案
作为农民工一方,和纳代理律师刘岩提出了“两步走”方案:
第一步,通过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提出抗辩,则其需提交相关分包协议以证明其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还需提交相关工程款结算证据以证明其已依法履行了工程款结算义务;
第二步,利用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证据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与包工头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果概述 -
2020年8月,劳动仲裁委出具了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虽认为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但确认了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违法分包的事实,且作为农民工一方已掌握了可以证明该违法分包中尚存在部分工程款未结清的相关证据。
2020年11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违法分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与包工头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不应影响对外责任承担,其二者作为共同责任人均应依法承担农民工工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施工单位已将10余名农民工工资悉数结算完毕。
律师点评
建设工程领域中,农民工讨薪问题一直是困扰社会多年的治理难题,尽管国家以及各地方均出台了多重保障措施,加强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但实践中仍有许多农民工们存在证据意识、谈判能力、维权能力等非常薄弱的情况,遇到欠薪问题时,他们可能会采取不合法甚至极端方式维权。辛苦劳动却无法获得报酬令人寒心,若处理不好更可能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现象频发,农民工作为最底层环节,其合法权益多因各方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而遭到多方扯皮赖账,踢皮球现象屡见不鲜。本案所面临的证据匮乏窘境是非常普遍的维权难题,在维权方案上如将包工头作为重点虽更为稳妥,但往往收效不佳,原因是包工头们往往支付能力有限,且在其已经与施工单位存在纠纷拿不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更加难有动力、有实力向农民工先行垫付,很有可能即使最终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本案通过先向施工单位发起劳动仲裁的方式获取到了足够的证据,劳动仲裁结果看似失败实则成功,为后续诉讼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不失为一种在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分包、发包情况下帮助农民工讨薪维权的巧妙解决方案。
代|理|律|师|简|介
刘岩
和纳党支部书记/民商专职律师
专注于企业知识产权、债权保护、公司法及劳资争议解决,并常年担任10余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为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债权保护体系,专注企业疑难法律问题解决及合法权益的体系化保护策略制定与执行。擅长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疑难业务,公司股权项目、互联网电子商务维权,企业知识产权及债权等体系化合规产品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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