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无论在哪一个国家注册公司,首先都需要订立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和细则,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等经营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根本准则。 公司章程也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同时也是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文件,相当于企业的宪法。 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
公司章程的内容就是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一般来说,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强制记载事项、推荐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类。
强制记载事项
对于强制记载事项,每个公司必须在章程中一一记载,股东没有权利作出自由选择。若不予记载或记载不合法,将会导致整个章程彻底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也就是所谓的推荐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的(也就是法律推荐使用),但是可以由公司选择记载的事项,一旦选择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章程中不约定也不会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但是如果约定的事项不合法,则仅该事项无效,不影响章程的整体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
是指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公司股东们认为需要协商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公司业务和管理公司事务的办法,关于公司董事会、股东权力的定义、限制和调节的办法,以及在规定范围内和规定条件下关于公司债务加于各个股东的个人责任等涉及公司配置权分配的关键事项。
《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约定的条款。当然,并不是要将所有内容都进行约定,而要根据每个企业的个性有选择地约定关键内容。
具体来说,强制记载事项是必须约定的,但是要更加注意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的选择,因为这些都是实现权利自治的条款,是更加符合公司个性的条款。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小股东就不可能在章程中得到与大股东进行权利制衡的约定,那么当问题发生后,股东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得非常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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