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到航天飞机,小到我们购买的商品,其中都蕴含着无数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由于其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篡改的便捷性以及传播的广泛性等,导致其证据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一个优质的证据甚至往往能够直接主导案件的审理结果。
一、知识产权证据分类
(一)著作权
目前,著作权领域比较多的是盗版软件或未注册软件的使用、盗用或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冒用著作权的行为。此外,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转载后未署名或擅自改编作者作品行为的也较常见。
(二)商标权、专利权
如今,网购成为消费者主要购物渠道,网店销售侵犯商标权、专利权产品的现象较为普遍,与此相关的网上购物公证已发展成为常态证据公证事项。
(三)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的证据主要指有购买或索要产品、现场拍照、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载有或播放虚假广告或毁人信誉言辞的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节目或其他的载体等。此类申请人既可以是受到侵权损害的合法权利人,也可以是受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而购买了相关产品,从而使自身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消费者。
(四)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对网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网络内容很容易被更新,因此及时保全侵权证据是十分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运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今后微信、微博等聊天记录都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二、知识产权为何“举证难”?
知识产权诉讼“举证难”正是当前维权当事人抱怨较多的问题之一。“举证难”实际上指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诉讼中因难以获得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而维权不力、维权失利乃至失败。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的物质,而是智力成果或商誉等非物质性的作品、商誉或创造发明等客体,其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因此无形性也可称为非物质性。权利与权利载体的分离性,侵权与损害的不完全对应性等自身特点决定了某些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证明权利难、大部分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证明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难的客观结果。
(二)知识产权抗辩制度
知识产权法上的合法来源抗辩来自于民法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律精神,本意在于保护商品流通中因不知情而使用或销售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善意第三人,以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合法保障权利人权益的同时促进有序高效的商品流通。如果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被滥用,不仅会严重损害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违背该制度设计的初衷。
(三)取证、固证的专业能力不足
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时,通常需要在律师专业的指导下进行,而取证能否顺利及成功,同样也离不开当事人的协助,其对案件背景、侵权主体以及行业的了解对于设计取证步骤至关重要。双方充分沟通和配合,方能最大程度保障证据固定的顺利开展以及证据的质量。
三、如何破解“举证难”困局?
在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知识产权侵权的证据存在“举证难”、“无形性”等特点,使得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取得更为复杂和必要。
基于上述证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和纳(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在成立之初即做好顶层设计规划并招聘行业内的精英,组建了由创始人亲自指导的调查取证团队“和纳调查缉动队”。该团队开展的工作与全国各地执法部门、公证处均有长期、良好的合作。
去年,“和纳调查缉动队”帮助客户进行证据公证、证据保全区域涉及浙江、广州、湖北、福建、河北等多地;服务品类包含服饰箱包、日用品、化妆品、食品、农业机械设备等各个领域;行政查处、刑事打击违法商家数十家......正因为有了这些强有力的证据为支撑,才使得客户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有力保障,从而在诉讼中的诉求主张得到支持。
结语
面对侵权的形式多、变化快、隐藏深,“和纳调查缉动队”在客户的信任与支持下,会继续努力、攻坚克难,为正义伸张、为权益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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