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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纳深度总结:公司大小股东均拥有这11项法定权利,不止分红!

日期: 2022-11-10 阅读量: 668

股东,作为对公司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公司主权的利益主体,到底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呢?

从权利来源上讲,股东的权利是指股东因对公司进行投资而持有公司股份,基于股东资格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收益权为目标的多种权利。

股东的法定权利主要有两个方面:

以“享有资产收益”为代表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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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股东投资一个企业的最主要目的。

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为代表的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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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是保证财产权得以实现的保障手段,在法律上被称为共益权。

新《公司法》与老《公司法》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强调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在下面11项重要的股东权利方面有新的规定。

01 股 东 身 份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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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家公司投资之后不就成为股东了吗?

为什么还需要法律明确股东身份权呢?

确实,理论上,这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股东身份权确认是各类投资权益中常见的纠纷。

经常有些老板采用所谓的模拟股份制,让员工出资认购股份,并发放股权证,但是不做工商登记。给员工的感觉是成为了股东,但实际上这个股东的身份是假的,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的变更,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02 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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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确保小股东能够获取足够的公司资料及信息,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意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虽然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是扩大了查阅范围,“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上市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实际上就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披露信息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况有严格的限制条款。

03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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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是和知情权相辅相成的制度

是保障小股东知情权得到确实保障的一条关键制度

质询权是指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可以要求董事、监事或经理人列席会议,就决议的相关问题对其进行询问。

质询权的确认有利于平常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股东了解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背景及详细情况,提高表决投票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同时也是对董事、监事和经理人行为的一种威慑

04表决权

表决权是股东身份治理权的核心

涉及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是否能够得到落实

是保护股东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确保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公司的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这些重大事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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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重要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这条规定是直接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上屡禁不止的违法违规的金融运作作出的;规定了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采用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度,这是直接针对大股东通过操纵董事会和监事会而控制整个公司的现象作出的规定。

新《公司法》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规定了代理投票制度,使得小股东可以将分散的力量聚集起来,同大股东进行对抗,这对于上市公司的小股民更加重要。

新《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审查关联交易的权利,公司为某股东的企业提供担保时,该股东的表决权直接被排除,不能参与表决。

这些规定实质上突破了一股一票的通俗理解,强调了真正的股东平等原则,赋予了小股东实际的权力对抗大股东,从而达到保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05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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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非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和上市公司董事会

不依法或不依公司章程

召开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问题

新《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或者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这个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当代表大股东的董事或者经理人不愿意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时,小股东可以运用这一项权利在特定条件下自行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对于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而架空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行为而言是一个沉重打击,小股东获得了对抗大股东的法律武器。

06 投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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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权是指每个股东投资享有分红和资本增值的权利

这个权利应该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目标权利

新《公司法》从两个角度规定了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保证了股东的投资收益。

07 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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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这个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赋予了小股东提案权,弥补了过去我国公司立法中无股东提案权的缺陷,对保护小股东利益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小股东可以将自己关心的、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这就避免了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只能被动对大股东的提案说“是”和“否”。

这条规定使得小股东的表决权可以更完整、更充分地行使,使小股东终于在股东大会上有了发言权,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了。

08 违法决议撤销权

股东(大)会的违法决议包括

内容违法和形式违法

(1)内容违法指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比如通过的决议违反股东平等、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非法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和章定权利等。

(2)形式违法指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或者决议方法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程序违法主要指的是股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违反了法定的召集方法和程序,致使小股东无法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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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方法违法是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通过决议时的表决方法违反了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09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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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产生于股份有限公司

但对有限公司更为适用

在上市公司中,如果大股东“黑”了小股东,小股东实在没办法了,还可以将股票卖出。但是非上市公司中存在一个很普遍、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小股东被“黑”后还得继续忍气吞声,因为大股东拒绝收购小股东的股份。

新《公司法》为具有不同意见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规定了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而且新《公司法》还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10 请求解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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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

有些公司长期亏损,转盈无望

这种情况,小股东和大股东以及经理人

的利益诉求是不一样的

对于小股东来说,一般只能通过分红享受公司收益,这时候公司继续经营只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小股东会要求解散公司,将投资损失降到最低。

但是公司的大股东和经理人一般不会同意小股东的要求,因为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权都在大股东和经理人手里,公司继续做下去,虽然依然会亏损,但是大股东和经理人却可以从中获取控制权私利。

在旧《公司法》的规框架下,小股东就被“黑”定了。因为旧《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需由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针对这种情况,新《公司法》非常谨慎地规定了请求解散权制度:“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1 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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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诉讼权是股东权利保护的底线

也是股东法定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以上的10项权利是股东最主要的权利,但是当股东的上述权利被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经理人侵害时,而通过协商又解决不了的时候,被“黑”的股东就有权利到法院对侵害其权利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人进行法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这就是股东的诉讼权。

新《公司法》中扩大了股东诉讼权的保护范围:

比如,旧《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和经理人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缺少明确规定。新《公司法》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被“黑”的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或直接诉讼,这是法律对股东权利保护的强化。

新《公司法》,对股东诉讼权的实施进行了细化规定。比如在上述关于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违法决议撤销权和解散权的规定中,就对小股东在自己权利被侵害时如何提起诉讼进行了具有可操化性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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