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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纳律所刘岩律师:着力解决地方知产保护实际诉求 打通浙江知产服务全链条

日期: 2022-05-16 阅读量: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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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上午好!


值此立法调研座谈会之际,我谨代表和纳律所谈谈对《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的理解和建议,有不足之处,还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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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国家一系列顶层设计相继出台,开启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征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立法宗旨中明确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体现了浙江在新形势下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的态度与决心。《条例》认真落实法治理念,统筹健全重要制度,丰富完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优势,释放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应,为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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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我所对《条例》的部分理解。

1、《条例》为着力解决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实际诉求,推动浙江实现高质量发展。

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建设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效能与创新主体需求、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条例》立足解决浙江知识产权保护实际诉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

2、在知识产权申请方面,为解决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条例》从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强商标保护、推进品牌发展、专利诚信代理行为等规定,同时推动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建设,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通道。

3)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由于其自身特殊性、侵权判定复杂性,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常常面临知识产权保护取证举证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等问题,《条例》提出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完善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承诺制度等措施。

4)为有效推动解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能力和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提出提升基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下放执法权限加速处理纠纷,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及时制止涉嫌侵权行为制度以及技术调查员、调查令、案例指导等工作机制的措施。

5)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对侵权者或违反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威慑力,《条例》明确了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和可以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最后《条例》是在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补足短板、凝练优势、固化经验,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浙江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另行条例还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顺应我省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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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本条例的理解和分析,结合我们工作实务,我所对部分条款提出如下建议:

1、《条例》第十八条,应该明确保护创新的内容及运用方面

增加一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涉案线索和信息核查、源头追溯、重点商品流向追踪、重点作品网络传播、侵权实时监测与在线识别、取证存证和在线纠纷解决等方面,创新保护方式。

2、《条例》第二十九条,为了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能快速、有效,严格的行政执法,第一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后面建议增加“不得拒绝和阻挠”

为了区别专利行政执法,特别是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请求或专利侵权举报处理,能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规定一致,以及重复侵权处理规定,

建议增加一款:“市场监管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所列措施。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裁决、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前款所有措施。”

3、《条例》第三十一条【协作与移送、移交】,为了结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协作机制,

建议增加时间点,双向协作等同明确定性规定: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4、《条例》第四十八条【公证服务】第一款,

建议修改为:“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指导公证机构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运用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提供公证服务”。


5、《条例》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后面,

建议增加一条为六十六条:“关于侵权产品的罚没处理”规定,参照“行政处罚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建议增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部门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有关部门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有关部门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应当予以无害化销毁。转让和拍卖所得应当上缴国库。法律、法规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条例》法律责任,参照民法典、《最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认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建议增加一条为六十七条,“关于恶意侵权处罚”的规定”:

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从重处罚。

故意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侵权人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情节严重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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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我所在知产侵权保护实务操作时碰到的困难点。

1、关于投诉、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行政受理与执法比较慢,导致违法行为转移或隐匿相关证据。

近年来,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三新”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社交电商平台等日益成为知识产权纠纷高发地,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互联网的技术加持下,侵权成本更低,更易发,表现形式更多样,手段更隐蔽,主体定位更困难。知识产权侵权方式呈现出发生频、传播快、范围广、受众多、影响大等特点。为此,我们如何快速、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以及如何做到线上侵权线索与线下精确源头追溯打击有机结合?成为了我们权利人维权难点。当我们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后,常常因基层市场监管门人手不够,往往要等上几天或者十几天,因不能及时去查处,最终无法采取及时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

2、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方面的困惑。

当我们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线上与线下大量侵权的侵权事实及证据的时候,一般情况下要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同时要取证、固证、公证保全相关证据。为了惩罚侵权人,我在通过行政、法院来追责的时候,最为难的是(专利侵权),在行政途径保护方面,不能及时有效调查、查处,不能扣押,还要去做专利评价报告(2-3个月),进而无法维权或投诉,或者即便相关权利文件齐全,对专利侵权产品也不能扣押。在法院保护途径方面,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基本上不愿意去做,就踢给行政先处理,或者要求先立案。但是当知产案立案也很难,基本都是要经过三个月诉调,调不成,再转立案。此时侵权人早就人去楼空了。通过公安部门,要能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才有被立案机会,而当前即便达到,公安的立案也是很难的。所以在侵权取证难这个方面是我们最大的障碍。

3、关于快递行业,联合侵权人一起帮助侵权,让我们无法调取侵权信息,确定侵权人。

我们在为权利人维权的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快递公司联合侵权人一起实施侵权,如发假地址、假冒信息,伪造发件信息流程,混淆是非。给我们查维权证据比较难。 

4、关于调取电商平台经营者信息或投诉侵权行为时,相关平台人为设置种种障碍,给维权人带很多的不便。

我们认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合作,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在涉案线索和信息核查、重点商品流向追踪、重点作品网络传播、知识产权流转、侵权监测与识别、取证与存证等方面,推动知识产权治理创新

5、省内的自贸区,关税区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行政查处不协调,障碍多。

主要是境外侵权产品直接在自贸区,关税区销售,因海关与市场监管各自有自己的管辖,“进不去、出不来”,导致侵权不能联动查处,只能各自职权范围查处,遇到不方便查处的,只能由权利人自己想办法。
                                       

 汇报人:刘岩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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