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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纳案例

婚前必读:原来法律上这些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啊!

2020年6月,黄某(男)与花某(女)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20年7月,花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21年12月,花某欲与黄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黄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花某认为钻戒是自己购买,自己使用,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结婚后,是不是夫妻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就是一家人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财产的几大问题。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0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03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0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0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01
一方的婚前财产;
0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0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0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0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06

一方在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

07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

花某的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和纳解析

虽然钻戒是花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花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花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花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花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黄某给花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花某的单独赠与,该赠与合法有效。



关于赠与,和小纳要提醒你:分手时,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而以下这些”赠与“情况,则不需要返还。



哪些钱不需要还给对方?



01
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
02
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03
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此外,除了财产,法律上对于夫妻债务是这样规定的:


首先,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知道该约定的第三人只能要求欠债的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另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怎么样,看完这篇文章你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更清晰的概念了嘛?但和小纳希望每个人都用不上,都能拥有幸福完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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