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黄某(男)与花某(女)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20年7月,花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21年12月,花某欲与黄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黄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花某认为钻戒是自己购买,自己使用,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在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 花某的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钻戒是花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花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花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花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花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黄某给花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花某的单独赠与,该赠与合法有效。 关于赠与,和小纳要提醒你:分手时,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而以下这些”赠与“情况,则不需要返还。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此外,除了财产,法律上对于夫妻债务是这样规定的: 怎么样,看完这篇文章你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更清晰的概念了嘛?但和小纳希望每个人都用不上,都能拥有幸福完整的家庭!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金沙大道和达湖畔中心A座9楼
电话:0571- 87316189
邮箱:hnlssws001@163.com
Copyright @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