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3月30日,陕西榆林某公司的财务小美(化名)上班时收到一封邮件,发件人显示是董事长,让她加入一个QQ群,看到董事长的名字,小美没有多想进入群内。结果,进群不到1小时,小美被骗45万余元。直到真董事长打电话询问,小美才知道群里除了她都是骗子。
案例二:万全镇的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忽然收到一条QQ好友申请,一看名字竟是自己的老板。李女士不敢怠慢,赶忙点击通过。随后,她被拉进了一个工作群,群里除了有自己公司“老板”,还有一个“客户”黄先生。“老板”在群里发话,说有单生意很急,让李女士把自己公司的账户号码和开户行等信息发给黄先生。李女士便与黄先生对接,没多久,黄先生在群里称一笔12万货款已经汇出,“老板”也回复了收到。之后群里又发出了一份合同,“老板”和“客户”有板有眼地唱着双簧,说合同内有诸多更改,需要终止交易。以公司要诚信经营为由,“老板”指示李女士先将12万的货款退给黄先生,签字各方面等他回来再说。李女士信以为真,向黄先生提供的账户汇款12万,最终被骗。
这类诈骗有着极强的针对性,只针对一类人群——公司财会人员。
诈骗分子正是迎合了当前大部分人的思维方式——“不愿意得罪领导”,于是利用这个契机,精心设计剧本,抓住其事务繁杂和防备心理弱等特点,实施诈骗。过程中,骗子还会反复催促,不给人喘息和思考的时间!一旦诈骗成功,金额损失巨大。
那么损失发生后,这笔金额到底该由谁承担呢?让我们来看看和纳律师团的解答:
关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上述两种情况都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但对劳动者履行职务存在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未予以明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综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包括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
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归责原则的确立也应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的过错也应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仅是轻微过失或疏忽,可考虑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过错的证明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由此提高用人单位的求偿门槛。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比例,以及劳动者共同造成单位损失情况下责任比例的确定。在确定劳动者承担责任范围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大小、收入情况、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损害赔偿的约定等因素。
现代社会,个人信息、公司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不小心都被骗子拿来做功课,企业制定完善的工作流程,个人也应该提高警惕,谨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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